廣東省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考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工作程序,實現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務管理的規范性和標準化,保證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質量,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及廣東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我省組織實施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必須遵循的規范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及從事認定評價管理、考務、考評工作人員以及申請參加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的人員。
第四條 經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廣東省首腦美容美發職業培訓學院(下稱認定評價機構)為美容師、美發師的廣東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機構,可在全省各地級市(含廣州市、深圳市)及所轄區域內開展美容師、美發師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具體負責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考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考務管理實行五個“統一”,即統一報名標準、統一組織、統一試題、統一集中考試、統一測評標準。
第六條 我省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考務管理依托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開發的“廣東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監管系統”在線平臺進行。
第二章 認定評價計劃和公告
第七條 認定評價機構每年根據認定范圍、社會需求,編制年度認定評價計劃,并于每次認定評價開始時間的前5天至30天內報省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認定評價計劃內容包括:認定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認定評價人數預測、認定評價日程安排、考評人員培訓與配備、試題來源和認定評價相關事項等。
第九條 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須提前在認定評價機構官方平臺發布認定評價公告向社會公示公開。認定評價公告包括:職業(工種)名稱、等級及認定評價考試方式;報名地點、時限、申報條件和手續、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認定評價考試科目、時間、地點等。
第三章 認定評價申請和資格審查
第十條 申請參加認定評價人員應到認定評價機構報名處或認定評價機構指定報名點及指定網站報名,報名時應交驗本人身份證、原職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能力水平證明等相關證件資料,并填寫《廣東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認定評價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對申請參加認定評價人員報名資格進行初審,省主管部門通過“廣東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監管系統”,結合相關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復審。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認定評價人員報名審核通過后,按照我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收費標準繳納認定評價費用。認定評價費繳納發票作為個人領取準考證的有效憑證。
第十三條 準考證是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的必備證件之一。其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報考職業(工種)、等級、考試日期、考試地點及考生須知等。
第十四條 準考證由認定評價機構簽發。準考證照片處應加蓋認定評價機構印章。
第四章 認定評價準備
第十五條 認定評價機構應根據參考人數及實施考試的條件,合理編排考場和考位。理論知識考場設置標準:30人/考室,單人單桌,四周間距大于80厘米,原則上不使用階梯教室;技能實操考場要按照不同職業(工種)需要的要儀器設備、場地、檢測要求合理準備和安排。
第十六條 認定評價機構負責考場組織管理工作,認定評價考場應設考場負責人。考評人員、監考人員、工作人員須佩帶規定式樣的證卡方能進入考場。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疫情防控、醫療、保衛等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需變更考試場地或時間的,須經省主管部門核準。
第五章 試題管理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試題包括理論知識和技能實操兩部分,試題從已建立的廣東省美容師、美發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題庫(卷庫)中提取認定試題(試卷),不得自行命題。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試題屬國家機密或工作秘密管理范疇。參加命題或制卷的人員,需與認定評價機構簽訂保密承諾書。對泄漏試題內容,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條 試題的組卷、印制、分裝、發放由認定評價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并派專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認定評價機構安排專人負責試卷的領取、保管工作,并簽訂保密承諾書。試卷在交接、傳送和保管的每個環節要建立責任制,嚴格執行簽收制度,一旦發生失密、泄密事件,須立即向省主管部門報告,采取相應措施補救,并追究泄密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所有科目考試結束后,認定評價機構對試卷(包括空白卷)、答案、評分記錄表、草稿紙以及可保留的考件等資料物品進行回收并保存。應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材料保存不少于3年,電子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可追溯、可倒查。存留期滿后交付具有國家保密載體印刷資質的機構銷毀或妥當處理。
第六章 認定評價實施
第二十三條 考評人員和監考人員在考前對考場環境、實際操作場地及設施、設備和檢測儀器準備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及時通知考場整改。
第二十四條 考生參加各科目考試前,須出示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入場。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
第二十五條 考務人員和監考人員負責維持考場紀律,對違反考場紀律者按照考場規則予以處理,并將考生姓名和考號及行為記錄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考場記錄表》中。
第二十六條 省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考試現場派遣督導人員,對考場情況和監考、考評、考務人員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認定評價機構實施對人身易造成危害的職業(工種)的操作技能考核,須有安全保障措施,同時要加強對考生的安全教育。技能實操考試前,考生和認定評價機構應簽訂安全保證書。
第七章 成績管理
第二十八條 理論知識、技能實操考試評價的成績經考評人員簽字后方可生效。參考人員的成績登記和統計必須有專人校對、簽字負責,并經考評組長簽字有效。
第二十九條 認定評價結果在認定評價考試結束15個工作日后發布,參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成績發布后1個月內可向首腦學院申請核查。
第三十條參考人員認定評價考試后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限為1年,在有效期限內可向原實施認定考核的機構申請1次未合格科目的認定考試。
第八章 證書辦理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評價機構按照統一的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要求,制作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所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可在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http//jndj.osta.org.cn/)查詢。
第三十二條 省主管部門對認定評價機構組織管理的認定評價考試進行認定結果的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依據規則向首腦學院賦序列碼,并將該序列碼編入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號內。
第三十三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遺失,當事人可申請補辦證書。申請補辦證書,須在評價機構相關網站刊登遺失啟示,內容包括:姓名、職業(工種)、等級、證書編號。當事人補辦證書,需攜帶證書相關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件、近期照片到發證機構辦理。
第九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四條 認定評價機構定期向省主管部門報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放數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情況統計表,并將持證人員納入全國技能人才統計范圍。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首腦美容美發職業培訓學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首腦美容美發職業培訓學院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領導委員會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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